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
皖体竞〔2020〕3号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已经2020年6月23日省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体育局
2020年6月30日
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施行范围包括在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安徽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全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举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各类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六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照《管理办法》,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国家体育总局或有外事审批权的申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籍人员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举办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举办健身气功赛事活动,根据不同类别,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办理。
(二)申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和《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举办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竞赛项目,按照其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通过省内代表机构或省内合作单位,在赛前1个月报省体育局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代表机构或合作单位根据省体育局出具的意见,在10日内报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须以备案的名称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并在体育赛事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书面报送省体育局。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省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需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应当报省体育局批准同意。其中共同主办或承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提前2个月申报,共同主办或承办国内体育赛事活动需提前1个月申报(申报表见附件2)。
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体育局(含内设机构)、省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第十条 除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省体育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
体育赛事活动涉及其他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于每年12月1日前编制下年度《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省体育局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向社会发布,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赛事活动承办方。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下年度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同时公布选择承办主体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安徽省参加相应的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省内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提前与相应的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安徽”、“安徽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仅限于省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全省综合运动会、省体育局主办的重要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大型全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成立党组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部门,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以及协办方,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赛事活动场地器材配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安全保障、媒体宣传、市场开发、权利保护、赛场秩序维护等各项组织保障工作。
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为主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当将“中国体育彩票”(或体育彩票子品牌)作为活动冠名,对体育彩票进行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一)根据职责和章程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二)根据协会业务范围建立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选择使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各类社会主体主办体育赛活动提供服务:
(一)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二)开展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等级评定,对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可纳入本行政区域名牌体育赛事活动向社会推介,并在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其主办方、承办方支持。
第十九条 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服务:
(一)结合本省实际和项目特点,向社会公布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推动体育赛事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二)根据协会业务范围,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服务指导目录,公布服务制度、标准、规范、收费标准等,方便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选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监管途径,方便社会各类主体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响应机制和处理时限,及时发布监管结果。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监管事项,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反馈移交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配合反兴奋剂组织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红黑名单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依据组织情况、社会效益情况、社会影响力情况,发布年度体育赛事活动红黑名单榜,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安徽省体育局。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体育赛事管理实施办法》(皖体竞〔2016〕14号)、《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明确体育赛事申办承办工作的通知》(皖体竞〔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徽省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赛事名称 | |||
举办时间 | 参加人数 | ||
举办地点 | |||
主办单位 | |||
承办单位 | |||
协办单位 | |||
冠名单位 | |||
备案材料清单 | 代表机构或合作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赛事规程□ 赛事举办工作方案□ 赛事安全保卫方案□ 赛事医疗救护方案□ 经费预算及经费落实方案□ 场地使用协议或证明材料□ | ||
省体育局意见 | 盖章 |
附件2:
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赛事名称 | |||
举办时间 | 参加人数 | ||
举办地点 | |||
主办单位 | |||
承办单位 | |||
协办单位 | |||
冠名单位 | |||
备案材料清单 | 赛事合作协议□ 赛事规程□ 赛事安全保卫方案□ 赛事医疗救护方案□ 经费预算及经费落实方案□ 场地使用协议或证明材料□ | ||
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办赛单位的还需提交: 承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函□ | |||
审核单位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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